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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4项稳定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10年底
时间:2010-03-26 09:58作者:南宁日报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今年广西继续执行稳定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采取积极的贴心服务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更加稳定。 

    据悉,广西将进一步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政策。按照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同时,广西将通过建立困难企业台账、定期监测、登门入户访问等措施,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变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按照困难企业界定范围和审批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不出现缺口。 

    据介绍,目前,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分别由8%、0.6%降至7.5%、0.5%。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降至1%。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2008年、2009年安全形势良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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