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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延长一年
时间:2010-03-20 09:06作者:河南商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限延长1年。

  商报记者昨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据悉,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原本在2008年年底就该停止了,不过2009年3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延长一年,至2009年12月31日才予以终止。

  如今,这个优惠被再次续期,又延续到了2010年年底。

  根据通知,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也就是自己创业的,减免税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3年内每年最多可以减免税收8000元。

  另外,如果企业聘用这类人员,也可以减免税收。

  但并非所有的创业项目和就业岗位都享受税收优惠。记者了解到,一些服务性行业,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这些特殊项目,对符合条件服务型企业兼营广告业、房屋中介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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