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今年七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可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过资格确认后继续有效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据了解,4月15日之前,《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可到劳动部门进行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资格确认,经确认有效后可继续使用,暂时不需要换《就业失业登记证》。
今年开始,丢失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和未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七类失业人员可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这七类人员包括: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核发机构报告,由核发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相关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惟一依据。按规定,任何单位向持证人员收取税费,都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详细记录和署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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