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出台文件,就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5类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持有本市发放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就业困难对象:(1)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上述人员要求参加公益性岗位,可到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应聘。
明确劳动报酬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582元/人.月(现行标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该文件下发之日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
享受社保补贴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保险费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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