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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时间:2025-12-17 14:34
长期激励计划行权价低于市价,差额部分个税缴纳说明

长期激励计划中,“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本质是企业对员工因任职、受雇产生的非现金形式补贴或奖励,通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缴纳规则需结合企业类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类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及相关税收政策综合判断,核心结论及细节如下:

一、上市公司:差额部分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长期激励计划,行权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个税处理规则明确: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日、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股票增值权的收益兑现日。

2. 应税所得类型:差额部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与员工任职受雇直接相关,需按该税目计税。

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每股市场价 - 每股行权价)× 行权股票数量;

-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登记日市价 + 本批次解禁日市价)÷ 2 ×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 员工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 总获授份数);

-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 - 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4. 计税方式与优惠政策:


-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即上述差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纳税期限优惠: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行权/解禁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税款(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离职前需缴清全部税款;

- 特殊情况: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行权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享递延纳税优惠,差额纳税时点后移

非上市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长期激励计划,差额部分个税处理有明确的递延纳税优惠,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1. 优惠适用条件: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递延纳税规则:


- 行权/解禁时暂不纳税:行权价低于市价的差额部分,在员工取得股权激励(行权/解禁)时无需缴纳个税,纳税义务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

- 转让时计税规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取得成本(股票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合理税费;

- 未满足优惠条件的情形:若未备案或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差额部分需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当期所得征收个税。

三、核心总结与特殊提示

1. 核心结论:行权价低于市价的差额部分需缴纳个税,仅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并备案后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

2. 扣缴义务: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需负责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3. 政策时效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优惠、分期纳税期限等政策目前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需关注后续政策延续情况;

4. 价格确定: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按行权日收盘价确定(非交易日按上一交易日收盘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格按净资产法、类比法等合理方法确定。

综上,除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外,其余情况下行权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均需按对应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企业及员工在实施激励计划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备案事宜,确保合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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