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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难享高温津贴
时间:2012-07-13 15:57作者:陈微娴
 7月11日,我省多个地方最高气温超过38℃,成为7月以来最热的一天。高温下,记者接到投诉:郑州某公司部分职工因身份不“正式”,在高温津贴发放中遭遇差别对待。

  王先生在郑州市北环路附近的一家电子产品公司工作。几年来,他的工作虽然达到了享受高温津贴的标准,但由于是劳务派遣工身份,从未享受到任何补贴或防暑降温用品。而公司的正式员工都可以享受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多种补贴。“我认为这样太不合理了。”

  据王先生反映,该公司5名后勤员工,都是某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每月工资是由电子产品公司先付给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发放给他们。“我们认为高温津贴也应该这样发放。”

  类似情况很多,一些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根据员工的身份区别对待,劳务派遣工少发甚至不发。记者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表示,高温季节津贴的适用范围,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其中包括劳务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不久公布实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该工作人员强调,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支配,凡符合我省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都应得到高温津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而且,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较合理。当然,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清楚,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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