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眼下,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已成为热门话题。诸如“某企业通过谈薪工资大幅增长”等话题也常现报端。最近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就集体合同签订的具体事宜进行咨询、探讨和交流,其中,既有在职的员工,也有私企的老板,还有公司、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人员。另外,也有部分员工反映,自己从未见过本单位的集体合同,甚至根本不知道曾经签过集体合同。针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读者所关注的事项,近日记者专访了怀柔区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劳动争议调处专家何文山。请他就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常见的程序问题及注意事项做了解答。
记者:集体合同与一般合同有何区别?集体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吗?
何文山:二者区别有很多,其中,集体合同的生效不同于民商法意义上的其他合同。集体合同生效,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审查,这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规定》第42条也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实践中,少数企业出于某种顾虑没有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需要审查的资料,那么该集体合同应属无效,不能用做解决争议的依据。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集体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是否有效,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记者: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无资格限定?个体私营组织是否有权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何文山:这其实涉及到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国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有营业执照且有用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企业经济组织。目前适用的范围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中,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指这些单位中,通过劳动合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家庭式经济组织,还不具备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因此,还不能把它们纳入签订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范畴。如果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中将他们纳入进来,一旦发生争议,解决起来将会比较困难。因为他们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们与劳动者之间还不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是职工一方主体资格。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作用主要就体现在这一方面。具体而言,职工一方是指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全体职工。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从本单位职工中民主推荐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当然,推荐须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记者:签订集体合同时,职工一方主体为全体职工,可是具体签订人则是工会主席或者推举出来的职工代表,那么如何确保签订的集体合同能真实代表职工的意愿呢?
何文山:这个问题问得好。根据《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不是最终的合同文本,这些内容究竟能不能成为最终的合同内容,还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不仅如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能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这样就从程序上确保了集体合同能最大限度地体现职工的意愿。
记者: 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企业职工代表人数偏少,譬如某企业,拥有员工七八十名,可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是7-8人,参加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并全票通过形成决议的职工代表,还是上述这7-8人。这时怎么办?
何文山:这种情况的确存在。
假如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仅有这7-8人,从程序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问题。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总工办发[2011]53号)文件规定:“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30人。企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据此,该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显然低于规定的比例。
按理说这个问题是属于工会内部组织问题,理应由工会组织内部协调解决。但在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这一重大事件中,少数人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确欠妥,显然背离了立法初衷,直接影响到代表职工意志的程度。也很难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集体合同的审查。
有关程序规定,要求适当扩大参与讨论表决集体合同草案的人数比例。实质上就是避免少数人暗箱操作,充分民主的制度化,是保证集体合同约定内容公允的要件之一。
记者:不少读者反映,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核通过之后,从未公示过,员工根本不知道集体合同里究竟有哪些内容,甚至很多员工都不知道本企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办?
何文山: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这么做。其实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合同通过审查后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集体合同规定》第48条规定: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单位全体人员公布。
显然,这是一项合同生效后的民主程序规定。尽管不公布,也不影响集体合同生效,但是,它直接关系到集体合同的圆满履行。因为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对企业及属下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每一位员工均享有知情权。倘若员工不知道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将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最终可能会导致其权益受损,甚至产生劳动纠纷。
另外,《劳动法》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和企业工会或者协商代表,有义务向新招收的劳动者说明集体合同的存在与具体内容。特别是企业在与新招收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隐瞒本企业正在履行集体合同这一事实,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