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通过。根据《办法》,我市残疾人在集中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将获得相关扶持。
政策 残疾职工不得空挂名
根据《办法》,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本行政区划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外,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除岗位特殊需要外,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收残疾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已经退休、退职或者不在岗的残疾人,不得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
政策 自主就业受扶持
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积极进行扶持。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担保等优惠。
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减免税费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型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在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 保障金将扶持残疾人
按照《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