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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5℃以上气温下作业 别忘了找老板要高温津贴
时间:2012-06-04 08:21作者:李琼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等日前联合制定了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首次将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定义为“高温天气”,并将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纳入工伤范畴。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不久将对外公布并开始施行。

  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了三个突破:首次将“高温天气”界定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将中暑纳入工伤范畴;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来源:广州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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