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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中暑或将可申请工伤
时间:2012-05-22 07:59作者:李贤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意见稿还拟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高温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意见稿,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意见稿明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李贤)

来源:工人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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