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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被自愿”,在呼唤什么
时间:2012-05-11 08:49作者:朱四倍
 最新发布的 《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国内职员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66个小时,30%的职员超过11小时。很多企业表面上不提倡加班,但是给你的工作很难在8小时内完成,这样,员工加班了,老板却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面对“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的信息,人们很自然的问题就是:法定每日工作8小时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这让笔者想到了两则新闻,一是“23岁女白领患胃溃疡去世生前发微博称忍疼加班”,二是调查显示,有不少员工谎称生病以逃避上班。这让我们看到了什么?三成员工工作超11小时和“擅长装病请假”有没有关系呢?

  就笔者的观点,“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法律被架空的显现。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如果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事实上真正能够执行的企业并不多,员工加班基本上成了做义工。这说明《劳动法》有的规定已经被架空了,由此出现“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还值得奇怪吗?

  众所周知,在一些企业,员工工作压力根本没有被考虑到,相反,企业利益被抬到了不合适的位置,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员工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健康,要求员工拼命工作,不准休假,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出现“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恐怕是迟早的事情吧?

  隐藏在“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背后的实质是员工权利贫困和无力。工作权和休息权都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这是常识,但很长时间内这都被遮蔽了。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种种权利,但说法比较笼统,大量细化的规定至今还是空白,且没有规定如何保护劳动者权利。当劳动者的权利与生存权发生矛盾时,员工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弱者心态,从一定意义上说,“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对现实无奈的真实折射。

  可以说,“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是员工权利贫困和劳动者权利几乎成为纸面权利的注脚。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在当下是一种强势和弱势的关系。有的上班族由于频繁加班而身体每况愈下,但面对企业的晋升和淘汰机制,他们常常“自愿加班”。面对竞争和就业压力,员工的合法权益自然就难以得到保护。

  “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呼吁对员工权利的尊重,更呼唤员工合法权益的回归。必须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员工与企业的关系绝对不是博弈关系,而是协作和相互依赖的关系。因此,应尊重员工权利,也唯有如此,才能舒缓“30%的职员工作超过11小时”背后的权利无力感。

来源:解放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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