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一”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连州市残联举办了一场今年以来“规模较大”的残疾人招聘会。现场来自深圳和清远两家民营企业为现场50多名残疾人咨询。
现场不少残疾人表示,曾去过珠三角一些城市找工作,当求助于当地残联时,却遭遇多次“踢皮球”,瞎折腾了几次之后,他们不得不选择回到户籍所在地。
“不属于服务范围”、“残疾证不是本地的”、“不是本地人”等说辞成了扑灭满腔热情进城打工的残疾人的最后一滴冷水。
拥有一份感兴趣的工作,经济独立、发挥才干,成就一番事业,是每个劳动者所向往的,但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劳动者,且不说事业,要想拥有一份工作实属不易。身体缺陷和外界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的就业之路举步维艰,现实中的地域就业差别对待让他们很困惑。
2007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信息……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而现实中,残疾人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去其他地级市,找工作就像无头苍蝇找不到方向。即使是他们唯一能想起的当地残疾人服务机构,往往也因为地方政策倾向于首先保障本地残疾人的观念作祟,拒绝提供帮助。而残疾人在他乡就业受挫的事件在全国也皆有发生:2011年一名来自盐城的残疾人在无锡找工作,因为被告知该省并未出台具体措施安排异地残疾人就业,因此不予帮助;山东临沂一残疾人在胶州找工作时,被当地残疾人服务站告知“不属于管辖范围”、“不能报名”……
条例毕竟是冷冰冰的文字,真正实施还得靠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相关条例规定而对前来求助的异地残疾人无动于衷,或许能用“无此条例”自圆其说,但却玷污了所从事的那份神圣的工作。
其实,细读《条例》中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各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信息,受惠对象一定是当地残疾人。更没有说,非当地残疾人就不能享有这些就业信息的知情权。
窃以为,不管户籍所在地、不管性别,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我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各地方有关部门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而选择的权利则在于残疾人和企业双方了。既然都是心怀同情和理解,既然都是为弱势群体服务,既然也只是提供平台,部门又何必一定要套上“地域差异”的标准,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呢?残疾人就业本来就是全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
自然,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对残疾人持有地域差异对待固然不对,但帮助残疾人异地就业,仅靠一方部门的能力却又十分有限。因此,建议各地相关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合作,拓宽残疾人异地就业的渠道。
如劳动力转移是粤“双转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劳动力输出本来也是市场供求关系的需要。相关部门可借此平台,帮助有能力、有意愿的残疾劳动者“走出去”。也就是说,应加大对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加强地市之间沟通,搭好输送残疾人劳动力到较发达地区工作的平台。而这种上升至跨地区部门间联动,互通就业信息的模式,其效果无疑优于残疾劳动者在一个陌生城市中盲目求职,甚至求职无门。
笔者希望,下次连州举办“大规模”残疾人招聘时,主办方是多方残联或相关机构合作,也希望有更多外地企业前来招聘。(邓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