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女士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她工作出色,很快就被提升为部门经理。今年王女士结婚后,很快就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知公司领导后,本希望得到单位的照顾,却没想到公司竟然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对此不能接受,遂来到丰台街道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了解情况后,丰台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其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不应当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即便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日告知。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据此,王女士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服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